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