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做遵规守纪的合格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24年1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这一《条例》是“第四代”升级版,是继2018年《条例》修订后的再次修订。党中央对新修订的《条例》非常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发展历程1《条例》主要内容解读2《条例》的主旨要义3 目 录4《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一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展历程
1997年1997年,中央发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3编,13章,172条,,20000余字,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2003年一是政治类错误 二是组织、人事类错误 三是经济类错误 四是失职类错误五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 六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 七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二是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是贪污贿赂行为 五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是失职、渎职行为 八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九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十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015年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修订的《条例》相比2003年《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2018年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2003版)2018年新修订的《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修订《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2015版)
2023年2023年12月,中央印发了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2024年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2018版)新修订的《条例》于2024年1月实施,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新增为3编、11章、158条、22000余字(2023版)
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其他规定 结构:3编、11章、158条、2.2万字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二编 分 则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 附 则
总则是党内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丰富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第二条)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四个自信”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第三条)
坚持从 严要求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 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 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 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完善纪 法衔接 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 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 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 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写“主动退赔违纪所得”;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相贯通, 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计算规则;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一是常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二是大多数,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大多数; 三是少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四是极少数,对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极少数。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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