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第一节 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一个多形式、多层次的系统。从宏观到微观,依据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任务作不同的划分:从时间上,可分为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从范围上,可分为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从层次上,可分为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等。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的任务是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更加复杂和艰巨。国际上的敌对势力采取“和平演变”战略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国内一些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心存不满的犯罪分子也与境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妄图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同他们进行坚决的斗争。维护国家安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对公民和组织进行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安全意识,以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还要堵塞工作和制度上的漏洞,使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无隙可乘。
二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
三是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社会局面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地同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各种手段,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社会防范机制。人民警察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打击、制裁那些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都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对象,因为它们是保障我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也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障。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非法侵害、毁损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五、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尤为重要。公安机关要有力地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同时要协同有关方面,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这些违法犯罪者,使他们认罪服法,弃旧图新,重新做人。
第二节 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职责,即职业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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