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新修订版《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 纪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共9篇)
目 录
篇一、 2024年新修订版《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纪
律的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2
篇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学习研
讨发言材料 ………………………………………………………8
篇三、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研讨发言材料.12
篇四、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关于廉洁纪律和政治纪
律研讨发言材料……………………………………………… 21
篇五、 理论学习中心、组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
专题研讨发言………………………………………………… 24
篇六、市委常委党纪学习教育关于廉洁纪律研讨发言
材料(六大纪律)………………………………………………29
篇七、党纪学习教育“政治纪律”研讨发言材料… 34
篇八、2024年党纪学习“严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交流研讨材料………………………………………………… 38
篇九、党员干部要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40
篇一 、 2024年新修订版《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纪律的
修订亮点及案例解析
一、什么是廉洁纪律
内涵: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
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
为规则,是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腐 败是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威胁。要严肃查处权权交易、权 钱交易和权色交易行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以及收受礼品、 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政治本色。这
一部分强调的是:公私。
二、关于廉洁纪律的修订情况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 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 为规则。《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
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
一是充实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二十大 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 特权现象”,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
政清廉、不搞特权。
二是细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 “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
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
四条、 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实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 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
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
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 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 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 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 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
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
百零四条充实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友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
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 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三、廉洁纪律修改亮点:九个禁区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 一 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四风”隐形变异出现新情
况。对此,《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相应规定。这一
部分内容也是最多, 一共27条, 一方面,因为实际生活中 和它相关的违纪行为多;另一方面,因为这里把2010年《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八个禁止”,
52个“不准”都罗列到这个地方来了,所以这部分条文最多,
也是最值得我们去花功夫学习的。
廉洁纪律这一章节在修订过程中在第94条增加“反对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要求,同时主要强调了以下九个禁
区。
禁区一: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增
写至第98条)
禁区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 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中“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增
写进第104条)
禁区三: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
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
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 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
职
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中“与
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增写进第105条)
禁区四: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
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 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 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新增写至第106
条 )
禁区五: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
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
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 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 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 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 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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