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筑牢思想和制度防线 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模式较过去不断发生变化,党和国家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习近平总书记洞悉时代特点,不断要求提升规范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严”的基调。2013年1月,习近平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党遵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着力打造刚性约束和道德引导相统一的全方位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既突出问题导向又着眼长远,不断推进制度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制度既管根本又管长远的重要作用,持续推动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和我们国家的反腐败立法,制定、修改、完善了多项具有“四梁八柱”重要作用的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安排部署以及先进典型做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制度规范,打造刚性约束和道德引导相统一的全方位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为新时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思想基础和制度保障。
一、出台“八项规定”,强化刚性制约
作风建设从来都不是小事,我们党的作风和形象直接关系到我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决定着我们党和国家事业
来、歇一歇的思想,更不能有刚见成效就鸣金收兵的念头。八项规定,深刻改变了我们党和我们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时代十年,我们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十年磨一剑”,经过锲而不舍的持续整治,一些我们认为不可能止住的歪风邪气止住了,一些我们认为无法消除的顽瘴痼疾消除了,党风、政风为之一振,社风、民风向上向善。八项规定已然成了新时代我们党的作风建设的代名词,成了新时代我们共产党人的“金色名片”。但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作风问题不仅存在复杂性、严峻性,而且存在顽固性、反复性。我们党制定的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既不是党员干部行为的最高标准,更不是我们党开展作风建设的最终目的,它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求我们党既要有锲而不舍的决心又要有久久为功的耐心,既要有刀刃向内的勇气又要有铁杵磨针的毅力。
二、破立并举,夯实依规治党制度化基础
2016年年底,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召开,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首次。在这次会议召开前,习近平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深走实,是必须长期抓的根本性政策建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建章立制,同时坚持破立并举,边破边立,坚持以规管党治党、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引导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集中力量破“旧”。集中力量对已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查和重新考量,党先后两次部署进行党内法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在2013年7月、2014年10月,先后印发了“两个决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以来至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我们党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以坚定的自我革命精神,对不适宜的相关法规做出及时改变,以适应当前现实情况和长远建设。这次全面集中清理对共计23000多件各类中央文件进行了全面的筛查,梳理出中央文件117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691件。在2018年11月,针对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再次全面开展清理工作,截至2019年4月,废止和宣布失效110件,修改8件,对涉及我们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14件中央党内法规进行了系统清查和全面修改。这两次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理清了党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已有成果,查摆了多项不完善、不健全的区域,为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规范和系统编制指明了正确方向。
(二)凝聚众智立“新”。党对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进行了科学、规范和系统的编制,党内法规进入密集建设期。2013年11月,印发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其定性是我们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战略性、系统性工程,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属于第一次。在2016年12月和2018年2月,分别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与《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对党的制度建设进行了战略性、系统性的安排部署,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根据上述两个五年规划和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时代十年,党内法规制度进入密集建设期。据统计,建党101年以来我们党一共制定了82部党内法规性文件,其中超过一半是在新时代十年制定或修改的,形成了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主要工作领域、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实践需要的系统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落实落细,常抓“两个责任”主体意识
2014年10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讲话指出,“明确责任,抓实政策落地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保证”。如果责任得不到明确,出了问题没有人负责,责任没有得到追究,管党治党无疑将成为一句空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也就什么也干不成、什么也干不好。只有不断持续强化管党治党的意识、落实落细管党治党的责任,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才能抓住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党委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要把“两个责任”切实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去。习近平讲话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要求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委(党组)要树立、树牢抓是本职、不抓就是失职,抓好是尽职、抓不好就是渎职的强烈责任意识,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责无旁贷、当仁不让地当好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而不是当“甩手掌柜”“二传手”,要一级一级向下抓,层层把压力传导下去。同时,还要保证和支持同级纪委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执纪的职能作用。只有各级党委(党组)把主体责任切实落到实处了,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落到实处,各项工作也才能更好更高质量地开展。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在积极主动协助同级党委抓好任务分解、搞好组织协调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同级纪委能否把“两个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效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先后制定修订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2015年10月,党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明确了党的政治纪律、群众纪律等六大纪律,为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列出了不可行为的负面清单,为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划出了不可触碰、不可逾越的纪律底线,为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2016年6月,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将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明确出了问题以后不仅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以严厉严肃的问责倒逼责任的落实,向全体党员和所有党组织释放了有错必纠错、有责必问责、问责定从严的强烈信号。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四项监督职责,明确列出了各级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具体任务。2020年2月,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这一规定对党委(党组)履行和落实主体责任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具体工作职责,以及落实的具体要求、失责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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