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部分中明确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改革和法治需要双轮驱动、协调推进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表面上似乎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但本质上,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二者是分不开的。古今中外的各种变法、新政,都是同立法、立制联系在一起的,是密不可分的。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立法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事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事业的发展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4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法治建设总体上是与改革开放事业同时起步、协调推进的。当发展遇到阻力、障碍,人们就呼唤改革开放,新事物新气象不断涌现;当改革开放带来的新趋势新变化突破了既有的制度格局、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人们就呼唤法治建设,要求用法律制度巩固和保障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确立新的行为规范和治理架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给当代中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巨变,同时法治建设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成就和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举措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改革和法治的高度自觉和远见卓识,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10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改革和法治时曾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推进,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新征程上,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来谋划、来展开、来推进,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推动落实新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
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立法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立法活动的第一属性。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和保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
(二)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在思想理论上的集中体现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作出十一个方面的重要概括和阐述,即“十一个坚持”,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三)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必须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建设和改革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四)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才能保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相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新时代治国理政“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应当同进一步全面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好法治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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