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研讨会上的发言材料汇编(8篇)
目录
1.法治社会建设须突出坚持“三个保障” 2
2.大力推进全民守法 4
3.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 6
4.加快社会立法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 8
5.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公安建设 10
6.着重培养“法律明白人” 12
7.立足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完善全民守法激励机制 14
8.聚焦重点领域有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6
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三是坚持保障社会力量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保障社会力量主体地位,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和根基。《法治社
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大力推进全民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中国法学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全民守法,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全民守法工作。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作用,扎实做好新时代宪法教材编写工作,全面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精心筹办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坛,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等,深入宣传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
加强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一方面,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的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继续深入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充分发挥《中国法学》《民主与法制》《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法律年鉴》等的作用,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进展新成就。加强法学会系统融媒体中心建设。
加强全民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首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扎实有效的举措,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其次,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再次,健全普法责任制,推动公民法治习惯的实践养成。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
法责任制,推动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强化依法治理,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办事。
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
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建成法治社会,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撑,其中创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面。
正确处理纯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赋予纯民间调解法律定位。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调解,而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纯民间调解大量存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纯民间调解的法律地位、效力、后果等,均应立法规制。
正确处理律师调解与诉讼代理的关系,创新律师调解法律制度。律师作为重要的法律专业力量,可大量承担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的重任,以化解矛盾、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应立法明确律师调解的法律地位,调解协议性质、约束力及后续程序等,以提振公众信任度。
正确处理行业调解与商事审判的关系,创新行业调解法律制度。商事活动具有链条性,一个环节发生纠纷往往影响整个交易链。行业调解可将若干纠纷“一揽子”解决,在司法确认中应予认可。应加强相关立法,健全机构、壮大队伍、明确规则,使行业调解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力量。
正确处理专家调解与专家咨询的关系,创建专家调解法律制度。专家咨询有利于提高决策科学性,应提倡和支持。建议创建专家调解制度,面对双方当事人,避免偏听偏信,公正调解纠纷,以充分发挥专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应当规定调解组织设立、人员资格条件、调解纠纷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收费制度等。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我们应当大力推进构建科学的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制度体系。因此,建议在人民调解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解立法,将各类非公权力调解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以充分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加快社会立法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
加快社会立法,健全完善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体系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社会领域立法即社会立法,包括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社会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组织、基层社会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都需要有系统完备、统一权威的制度规范体系作为保障支撑。
锚定目标任务,持续加力推进社会立法。社会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但也要看到,社会立法起步晚、领域宽,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社会立法提出更多更高要求。同时,社会建设领域法律关系主体及利益多元复杂、政府保障责任大、财政支出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和空白点。《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对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推动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点立法任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补短板强弱项,保障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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