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市警示教育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工作会议上的汇报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激励民政干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担当作为,近年来,**区民政局会同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探索推行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出台政策措施、明确适用情形、抓好宣传落实,切实为敢于担当的民政干部“撑腰鼓劲”。容错纠错机制建立以来,先后有6名民政干部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及时按规定被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置。同时,为更多敢于担当的民政干部注入了强心剂,让他们心无旁骛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更好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创建机制,科学“界错”,校准尽职免责“刻度尺”。一是出台实施细则,树立干事创业导向。研究制定容错纠错实施细则,区民政局会同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出台《**区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工作程序、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社会救助容错纠错工作进行规范,量化实化适用情形、性质和程度,明确哪些做法可以“容”、为什么能“容”,为科学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夯实政策基础。二是划清责任边界,补足制度空白。对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区直部门、街道(发展中心)、村居(社区)工作人员,细化规定从轻、减轻或免责情形12种、不予免责情形5种。特别针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中未明确禁止的,在决策过程
2022年在对比低保对象和村干部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信息时,发现某街道存在疑点数据。经调查,该数据在低保复核时已发现,街道经办人员虽多次督促村居提报相关材料,但没有跟进到底,导致不符合条件低保户未能及时退出,该情形不符合容错纠错条件,对相应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并在全区通报。
深化执行,大胆“容错”,树好敢作敢为“风向标”。一是及时甄别容错认定。联合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在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基础上,严格按程序进行容错认定,积极保护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民政干部,鼓励其放开手脚踏实干。去年,在审计2020—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发现有服刑人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调查了解,系政策发生变化且无法掌握服刑人员信息造成,非主观原因,及时予以容错认定。二是及时纠偏整改到位。建立纠错动态监管机制,对纠错情况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到位,促进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确保容错、纠错同向发力、同频共振。服刑人员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之类的问题,在限期纠正后,及时消除了负面影响,在社会救助领域营造了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三是及时运用容错结果。对给予容错的民政干部进行客观公正考察评价,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在干部提拔、考核评优等方面不受影响。如2021年,某民政干部未及时发现辖区某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后经查证核实,及时追回了多发低保金,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区民政局依据事实,联合纪检部门及时对该同志进行谈话提醒,打消了其思想顾虑,该同志更加积极地开展救助工作,当年年底被组织提拔。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