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全文学习2024来自网站原创,侵权必究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是海关总署为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来自网站原创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涵盖了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按照《办法》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此次《办法》的发布,对进出口企业有效做好进出口活动的内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自网站原创
来自网站原创一、《办法》主要内容1.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办法》中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责任,汇总如下,应当配合海关、遵照执行:一、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3.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4.其他海关在风险管理中依据《办法》采取的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1.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2.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3.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4.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5.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二、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的风险处置措施。
6.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1.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2.当境外或者国境口岸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海关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三、海关可以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二、《办法》全文学习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为防范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的禁限管制、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税收安全、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以及其他进出境安全风险,开展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海关风险管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防控并重、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
海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推进风险信息共享,依托信息化系统开展风险处置,统一下达指令,提升风险管理智能化水平。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风险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依法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一)实施风险监测; (二)政府部门信息共享;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四)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五)购买第三方信息服务; (六)开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间信息共享;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收集风险信息:
海关收集风险信息,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或者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可以采用制定风险监测计划、设立风险监测点等方式实施风险监测,持续、系统地收集风险信息。
海关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在进出境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科学方法,识别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评估风险的危害程度、发生可能性、发展态势,并对风险水平作出评估结论。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其经营、代理或者所有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货物、物品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并采取适当措施主动控制、降低或者消除风险。 进出境人员发现本人存在进出境安全风险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行业和进出境活动特点等因素,就风险处置作出管理决策,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处置措施,实施分级分类处置。海关开展风险评估,可以组织内部专家实施,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能力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实施。 接受委托的外部专家、专业机构对风险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依法承担保密责任。
(一)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二)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四)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五)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六)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向相关单位、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或者公告,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境外国家(地区)政府部门、有关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海关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的,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因科学认识、评估方法、信息等具有局限性,评估结论未能准确反映危害因素及其发生的原因,或者评估结论不能完全反映风险水平的,海关可以基于当前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海关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积极收集风险信息、改进评估方法,减少风险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调整风险处置措施。海关根据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制定重大安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当境外或者国境口岸发生重大安全风险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暂不能确定发生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海关可以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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