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党性,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中,还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党的生活纪律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在党员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的体现,是党员在工作之余、单位之外的律己底线,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直接关乎党的作风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和党的执政根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明确规定,为广大党员干部明确指出生活中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更是以优良党风促政风、正行风、带民风的现实需要。党员干部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刻认识严守生活纪律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生活纪律的内在要求,坚持把生活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防微杜渐,在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严明生活纪律是党的优良传统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为党和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其中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注意卫生等就是对红军战士日常生活的规范和约束,属于生活纪律范畴。延安时期,尽管条件艰苦、物资匮乏,但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凭借管理严格、纪律严明,始终保持秩序井然。抗日战争时期,爱国华侨陈嘉庚访问延安,毛泽东在窑洞前用自己种的土豆、白菜、辣椒接待他;而此前在重庆,蒋介石大摆宴席招待陈嘉庚,仅一顿饭就花了八百大洋。中国共产党的“延安作风”,深深触动了陈嘉庚的心,让他不禁发出“中国的希望在延安”的感叹。1944年,中外记者团访问延安后,惊叹陕甘宁边区竟是与国民党统治区完全不同的一片新天地,就连美军观察组也这样评价:“延安让美国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有三点:一是延安人对金钱不感兴趣,美国飞机经常往返印度、重庆和延安,延安没有一个人托飞机乘务员带过外面花花世界的任何东西。二是延安人待人接物不尚虚文,和一般中国爱讲面子的传统不一样。三是延安人没有开口要美援。”西柏坡时期,毛泽东提醒全党同志:“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他要求大家在革命胜利后要做到“两个务必”,即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以贯之抓作风建设。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给全党讲述“酸菜里面出政治”的故事,强调“艰苦奋斗是我们的政治本色”。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不仅重视生活作风建设,也十分注重家风建设,为全党树立了榜样。比如,进驻北京后,毛泽东就给自己定下了三条原则:念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周恩来为自己和亲属专门制定了“十条家规”,还告诫领导干部要过好“亲属关”,强调“不要造出一批少爷”“决不能使自己的子弟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包袱,阻碍我们的事业前进”。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的国家越发展,越要抓艰苦创业。”党中央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等重要文件,先后开展了整党、“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全党精神面貌和作风状况焕然一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生活纪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来抓。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领导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着本人的品行和形象,更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具有“上行下效”的示范功能。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此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党中央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住重要节点,紧盯“四风”问题,定期向全社会通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查处情况,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生活纪律,常态化加强作风建设。此外,党中央还制定、修订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对党员的个人生活、家教家风以及社会公德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次正式把生活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为广大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划出不可逾越、不可触犯的底线。
二、全面把握生活纪律的核心要求
生活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主要明确了党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两性关系、家风家教、社会交往等方面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对应党章中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党员义务,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让广大党员在“八小时之外”也要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具体来说,其核心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树立艰苦朴素的价值理念。党员干部在物质生活上树立艰苦朴素的理念,养成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既是个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更是形成良好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的必要条件。《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对党员“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如果党员在日常生活中炫富斗阔、挥金如土、铺张浪费、声色犬马,只顾个人享乐甚至追求低级趣味,就不能称之为合格党员,因为这些行为明显偏离了党的性质宗旨与初心使命,背离了党章规定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要求,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尚俭戒奢”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不少党员干部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生活情趣不健康开始“变质”,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发展到骄奢淫逸、道德败坏,最终走上了违法违纪的不归路。
二是划出两性关系的道德红线。两性关系既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关系,也是生活纪律规范的重点领域。《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关于两性关系的约束条款,与2015年、2018年修订的《条例》完全相同,都删掉了党的十八大之前旧《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将其统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样修订,体现了纪律处分的范围更宽、管理更严,防止因条款规定过于具体而出现“漏网之鱼”。在被查处的党员干部中,见色起意、因色致贪而身败名裂、家庭破碎、身陷囹圄的并不少见。因此,党员干部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家庭观,把两性关系严格限制在道德和婚姻家庭范围内,管好自己,守住道德和法纪的底线。
三是明确家庭生活的道德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员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不正、家教不严,往往是党员干部出问题的重要原因。有的党员干部不仅自己利用职务职权大搞权钱交易,还出现了夫妻联手、父子上阵、兄弟串通、七大姑八大姨共同敛财等家族式腐败。因此,党员干部必须重视家风建设,对子女亲属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决不能搞“封妻荫子”和“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那一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