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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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规定总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规定总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定总则规定意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规定总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奖励总则 主要遵循的原则8 个 坚持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3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5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6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7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8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二部分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010203010203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对功绩卓著的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第三部分奖励的权限—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奖励的权限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奖励的权限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一)嘉奖(二)记功省级、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省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奖励的权限(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部分定期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定期奖励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五部分及时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及时奖励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在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及时奖励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部分奖励的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奖励的实施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部分奖励的监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
奖励的监督四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奖励的监督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奖励的监督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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