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彰显了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充分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深刻认识新修订的《条例》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意义,进而抓好新修订的《条例》的贯彻执行,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第一部分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有158条,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彰显政治性,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三是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纪律规范,防止利益冲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由此可见,新修订的《条例》显现出政治统领性更显著、问题导向性更突出、可操作性更精准的鲜明特征。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条例》在党的二十大后的再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和实际行动,是实现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相衔接的生动体现。从《条例》修订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首先,《条例》将总则第二条中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修改为“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确保政治方向不偏、政治立场不移、政治信仰不变。一是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紧紧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进行修订。比如,总则第二条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二是着重补充与完善政治纪律相关内容,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比如,第五十五条增写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充当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再比如,将原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一条由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并主张“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以上种种新修订的内容,使《条例》中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得到充实,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其次,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政治觉悟、提纯政治品质、锤炼政治能力是尊崇党章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本次《条例》修订,坚持从党章总源头出发,将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比如,为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的要求,第八十六条完善对“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处分规定。再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以落实党章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写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此外,第八十条增写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强化党组织纪律审查和党员的组织意识。总而言之,本次《条例》修订以党章为依据,将党章的规定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了讲政治、守规矩的鲜明特征。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全局性战略问题、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本次《条例》修订直面问题,进一步细化行为边界,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我们要用好《条例》标尺,扎牢纪律“篱笆”。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针对监督执纪发现的问题《条例》除了增写对“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外,还在第九十一条充实了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加大了对有关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作出处分规定。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针对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工作纪律,分别就机构编制工作、信访工作、问责工作以及统计工作增写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以及统计造假等行为作出具体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或“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要受到相应处分。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其鲜明特征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我们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是党内的一个顽瘴痼疾。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非一日之功,唯有久久为功、深挖根源,方能祛病除根。为此,《条例》充实了对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外,《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的处分规定。本次《条例》修订剑指突出问题,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旨在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领导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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