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 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 (2020年9月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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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节总 则
第二章节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发扬银行业“三铁”精神,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第四条 【诚实守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一以贯之”守纪律,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依法合规】第六条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现代金融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银行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七条 【勤勉履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 【严守秘密】
第三章节行为规范
★ 第一节 行为守法 ★第十条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第十一条 【严禁非法催收】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第十二条 【严禁组织、参与非法民间融资】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等民间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信用卡犯罪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伪造信用卡、非法套现信用卡、滥发信用卡等行为。不得为特定客户优于同等条件办理高端信用卡,提供价质不符的高端服务。第十四条 【严禁信息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 10 —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窃取、泄露客户信息、所在机构商业秘密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报告。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客户相关信息泄露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严禁内幕交易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违规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或是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第十六条 【严禁挪用资金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默许、参与或支持客户用信贷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期货投资等违反信贷政策的行为。不得挪用所在机构资金和客户资金,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进行违规投资。第十七条 【严禁骗取信贷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明示、暗示或者默许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信贷资金。
★ 第二节 业务合规 ★第十八条 【遵守岗位管理规范】 — 11 —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 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第十九条 【遵守信贷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等“三查”工作。第二十条 【遵守销售业务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监管机构或所在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所在机构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针对特定客户非公开销售优于其他同类客户的存款产品、贷款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理财产品等。第二十一条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 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 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遵守财务管理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财务报销规定,组织或参加会议、调研、出差等公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住宿和交通标准。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按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本人或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上下级机构及工作人员之间、行内部门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赠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开展娱乐互动、游山玩水或以学习考察等名义出国(境)公款旅游等。第二十三条 【遵守出访管理规范】 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严禁持因私护照出访执行公务。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履职有影响的出访活动。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遵守外事接待规范】 接待国(境)外来宾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 — 13 —俭原则,安排宴请、住宿、交通等接待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在公务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礼品赠予与接受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遵守离职交接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 第三节 履职遵纪 ★第二十六条 【贯彻“八项规定”、反“四风”】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要求,认真落实所在机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制度,求真务实、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种不正之风。第二十七条 【如实反馈信息】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严禁对相关个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第二十八条 【按照纪律要求处理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纪律要求处理自身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冲突。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情况。第二十九条 【严禁非法利益输送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侵害所在机构权益,自行或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正常商业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条 【实施履职回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回避要求。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服从所在机构做出的回避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特定关系人及其亲属提供高薪岗位、职务、薪酬奖励,不得针对特定关系人授予或评审职位职称。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兼职谋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纪规定以及所在机构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活动,主动报告兼职意向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银行业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参加授课、课题研究、论文评审、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经批准到本单位直属或下辖单位参加上述活动的,按所在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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