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纪律”理论材料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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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锡萍
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永远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
旗帜鲜明讲政治、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是党的生命,也是我们党能成为百年大党、创造世纪伟业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反复告诫“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搞清楚党的政治纪律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严明政治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能够带动其他纪律的遵守;违反党的任何纪律,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严明其他纪律的基础和前提。
我们党历经千锤百炼,由弱小到强大,始终严明政治纪律是一大法宝。百年党史中,许多熠熠生辉的时刻,都是围绕维护、严明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展开的,为我们留下了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
1927年,大革命面临失败险境,为挽革命狂澜于既倒,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中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这是“政治纪律”这一概念首次在党的会议文件中使用;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的《政治纪律决议案》中指出:“只有最严密的政治纪律,才能够厚增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力量,这是每一个共产党员所必具的最低条件”,进一步强调了严明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在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1928年,毛泽东宣布工农革命军需认真执行“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第一条就是“行动听指挥”。1929年,古田会议确立了“党指挥枪”的原则,奠定了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的总基调。总之,在艰难曲折的革命斗争进程中,以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为核心强化政治纪律,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人清除出党,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保全党团结统一的规矩惯例。
新中国成立初期,严明政治纪律的优良传统得以继承和发展。1954年,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针对部分干部对党的团结和集体领导、对巩固和提高中央权威重要性认识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增强党的团结的六项规定;1956年,党的八大在修改后的党章中明确指出:“经常注意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是每一个党员的神圣职责,在党内不容许有违反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的行为,不容许有分裂党、进行小组织活动、向党闹独立性、把个人放在党的集体之上的行为。”这是我们党在执政条件下对于严明政治纪律的进一步强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全面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深刻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奠定了以加强制度建设严明政治纪律的基础。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首次以“准则”的形式重申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纪律和规矩;2003年12月,党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首次为全党遵守政治纪律列出负面清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理论上,进一步强调严明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告诫全党“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首次提出遵守政治规矩要求,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实践中,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聚焦“七个有之”问题,“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查严处;以党章为根本指导,以《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本遵循,以其他相关党内法规为补充,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的与时俱进。
准确把握《条例》中有关政治纪律的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其中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理想信念不坚定;在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等。此次修订,新增2条、修改12条,修改和增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要具体落实到行动上,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背景下,明目张胆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的极为少见,但只表态不落实、阳奉阴违执行的屡有发生:有的党员干部对党中央精神表面上轰轰烈烈地传达、口号式机械式地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地传达,上下一般粗地传达;有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有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有的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针对此,《条例》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要求党员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求急功近利的“显绩”,要创造泽被后人的“潜绩”。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在政绩观上出了问题,追求“造势一时”而不是“造福一方”,热衷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竭泽而渔、劳民伤财,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家东在担任漳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了早出政绩、快出显绩,未经调研论证,花费2.11亿元打造6座仿古驿站,最终沦为“半拉子工程”,造成国有资金巨额损失。针对此,《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政治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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