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不断走向严实硬。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分析纪律建设形势任务,系统总结纪律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为我们党以严明的纪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完善纪律标尺,强化制度约束,使党员、干部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今年4月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对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条例》的认识理解,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强调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总结提炼我们党在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取得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对在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具体行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新征程上,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之复杂、斗争之严峻、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世所罕见、史所罕见。顺利推进党的事业,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确保纪律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定力。
坚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抓早抓小、严在日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实践“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内容细化具体化,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上述修改,更为清晰地体现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突出强调党组织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同时,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突出党纪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使管党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使纪法效果相统一、相协调。《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三十条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通过完善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党员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应当在处分种类上相互匹配,促进纪法有效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
坚持严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更加有效发挥党纪惩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提高立规质量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条例》设定严谨完备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奠定坚实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打好惩戒“组合拳”;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影响期计算规则;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确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和赔偿要求,进一步彰显整部法规严的基调。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特别是明确了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定,为促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方面的基础制度,推动党组织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