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部署要求,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创新落地落实,着力打造“枫桥经验”*版,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真正做到矛盾风险不累积、不扩散、不升级,教学计划安排,第二研讨组开展了“全区基层社会治理”专题调研。调研组围绕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先后赴区内部分部门单位、基层法庭、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全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现状,认真分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对策和建议。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充分发挥三级综治中心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积极借鉴和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综治中心进行规范化建设。至目前,区乡村三级*个综治中心全部达到“六有”“八化”标准,形成以综治中心为龙头、以基层成员单位为依托,借助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实行“中心吹哨,部门报到”协同作战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创新实践区委政法委牵头抓总,公检法司“四长”包片,一村(社区)一法官、检察官、民警、法
“双向任职”等要求,城市社区从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中择优选配专职网格员,农村从财政供养的村干部中择优选配专职网格员,全区共选配专职网格员*名,同时从离任村干部、返乡退休干部、退伍军人、群防群治队员、治安联防员、志愿者中确定网格辅助人员*名、党员联系户*名。今年以来,组织开展网格员培训*场次,为网格员配发工作手册及“陇情e通”手持终端,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动态精准掌握基础信息数据,网格员上报各类风险隐患*件,办结率达*%,实现网格内社会事务及时有效解决。
(四)创新推进“三调”对接模式,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扎实推进诉调警调访调“三调”对接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持续巩固“中心吹哨、部门报到”成效,建立每日*位县级领导脱岗到综治中心调度制度,区矛调中心、区诉调中心整合人员力量与综治中心一体办公,信访、司法、公安及行业部门单位以常驻、轮驻、随叫随驻等方式入驻综治中心,完善综治中心首问负责、分析研判、矛盾联调、司法确认等*项制度,切实把综治中心打造成矛盾纠纷化解的“集散地”。强化诉源治理,整合区法院速裁团队、*个基层法庭等力量,推动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民事新收案件同比下降*%。选聘*名专职调解员入驻综治中心、法院及基层法庭常态化开展诉前调解,实行精准派单调处,10-11月全区民商事案件收案*件,诉前分流*件,分流率*%,调解成功*件,调解成功率*%。坚持“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理念,在全市首创公安派出所与街道综治中心、人民法庭、社区“四方对接”的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前做好预警防范,稳妥处置突发警情、突发事件,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了辖区社会治安大局平稳。
(五)着力夯实基层人民调解根基,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以区矛调中心为牵引,成立*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个行业调解委员会,采取“1+N”工作模式,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并重的联动调解格局,不断壮大多元调解资源力量。结合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全面推广“民事直说”工作法,依托“五老乡贤”“邻里小院”“民情茶室”“议事长廊”说事平台,动员乡村贤达、社区能人、退休法官等各方力量对婚姻纠纷、邻里矛盾、土地纠纷等问题进行评理说事、助力化解,实现“小事难事”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行“接诉即办、有诉必应”模式,对群众反映问题第一时间向属地、行业反馈,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正确维护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责任落实不到位,加重矛盾调处负累。一是个别乡镇、街道、部门在调处疑难复杂问题上主动担责、主动化解的意识不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不能很好的坚持,对发生在本辖区、本系统的越级信访矛盾纠纷,不多从主观上找原因改进工作,而先从客观上找借口推卸责任,落实“街乡吹哨、站所(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变通走样,“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尚未完全实现。二是“中心吹哨”将一些本应向下交办,在属地或行业领域内解决的矛盾纠纷,“吹哨”到综治中心解决,弱化了调处主体责任,提高了信访者“胃口”,致使一些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增加了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三是领导干部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领导被动接访的多、主动接访的少,包案不问案、办法措施没有穷尽的问题普遍存在,工作方式机械化,不深入了解矛盾实际,在未与属地单位沟通对接的情况下,往往为了安抚信访人员,应允不切实际的解决方案,导致乡镇、街道信访维稳工作难以开展,使矛盾激化升级。
(二)机制运行不顺畅,分散矛盾调处合力。一是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统筹管理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机制运行方面还存在不足,“指挥有力、反应快捷、运转灵活、工作有效、保障到位”的“大综治”工作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二是三级综治中心纵向衔接还不顺畅,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乡镇、街道与各部门、单位之间缺乏配合联系,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工作缺乏沟通交流,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三是面对一些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如征地拆迁、农民工资兑付、涉法涉诉案件等,涉及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协同调处,但实际工作中部门之间参与意识不强,衔接和责任履行机制还不完善,影响了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四是由于市区职能部门管理权限问题,造成部分警调案件无法移交或无人受理问题。如靖安派出所管辖范围为*个行政村和*户企业,针对矛盾纠纷类警情,属于*范围内的,派出所按照“四方对接”机制,通过即时清单推送(反馈),将案件会同乡、村综治中心妥善调解处理,但涉及*范围内矛盾纠纷类警情,因其没有专门设置社会事务类机构,导致*辖区内矛盾纠纷类警情调处衔接不够、调处不及时。
(三)工作措施不精准,影响矛盾调处效率。一是在搜集排查苗头性问题时措施不够有力有效,如民间借贷、家庭婚姻纠纷等隐藏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存在困难,需要各级、各部门提前预防,而不是事后补救。二是一些重点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后,群众因拖欠款项问题集体上访,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不能主动对接相关单位推进化解问题,等靠区委、区政府决策。如土地整理项目、设施农业补助、征地拆迁款资金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在主动细致做群众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对接争取资金方面做得不到位,致使以上领域集体上访接连不断。三是村社区调解组织、驻派出所调解室、“三官一师两员”作用发挥不充分,调解仅依赖于调解员个人能力,调解成功率很低。(四)基础保障不充分,降低矛盾调处动力。一是乡镇街道专职调解力量薄弱,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社区)干部或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担任,而这些工作人员大多身兼数职,人员不固定,调解效率得不到保障。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年龄、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管理也不够规范,不能满足就近调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三是对调解员业务培训重视不够,调解员新知识新方法欠缺,调解能力不足,特别是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容易忽视合法性,使一些矛盾纠纷调处后不能通过司法确认。四是司法调解个案补贴落实不到位,导致调解员普遍动力不足,工作成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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