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党课: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为我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在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牵引下,科技政策不断出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然得到重点支持,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被引导到高新技术领域,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从科技政策演变上看,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重视程度逐步降低,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培育新兴产业,如新能源、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从科技政策效果上看,这不仅可以提升新兴产业的附加值,还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动力,有效支撑了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构建“热带雨林式”创新生态系统。在科技体制改革牵引下,产学研用融合、创新网络形成、跨区域创新合作等都得到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中试基地等蓬勃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生态;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活跃,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最终形成政府、市场、社
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我国科技创新治理涉及部门繁多,科技创新治理在各个部门间分工不明、职责交叉,有的行业领域政出多门;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晰,科技创新相关政策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存在制度性障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政府督导、激励与评价机制不健全,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创新资源在部门之间协同性差,甚至相互扯皮,致使科技创新效率不高。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尚未理顺,功利主义、部门利益的指挥棒左右着资源配置、人才、项目、计划和评价。科技计划等行政手段仍是创新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市场作用发挥有限。政府购买社会服务、PPP模式、创新券等市场化工具使用不足。有的地方政府过度关注创新产业化的环节,对基础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不考虑当地创新资源禀赋,好大喜功上马创新工程,造成资源浪费。
(二)基础前沿研究投入机制不完善。一是前沿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来源较为单一。我国基础研究经费中约90%来自中央财政,地方和企业较少投入基础研究,尚未形成多主体、多渠道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二是基础研究选题机制仍不完善。大量基础研究问题来源于科学文献,一些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基础研究,实际上是跟跑热点的跟踪型、验证型研究,并没有真正发现和聚焦相关领域的原创性科学问题以及基础性、战略性科学问题。一些面向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没有真正围绕应用需求,而是为了发论文、争项目,难以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基础理论支撑和技术源头供给。三是科研经费拨款机制不健全。科研基金制落地时出现偏差,与增长的科研基金相比,各种“计划”“工程”名目设立更加繁多,反而造成科研资源分配小散化、短期化,不符合科研长期、大量投入的要求。
(三)“科技—产业—金融”循环机制不畅通。一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高效联动的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筹部署和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联动和共同参与不充分。二是金融体制机制与创新要求不匹配,创新型企业较难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银行往往要求企业提供土地、房产等抵押物,这与创新型企业“轻资产、少担保、缺乏抵押品”的特征不匹配。此外,资本市场发育不足,股票发行和退市机制不够完善,投资机构稳健性和多样性不足,债券市场的包容性和风险容忍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其支持创新发展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国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实力较弱,“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的支持政策还有待完善。三是高质量中介服务和平台缺失,制约了科技—产业—金融高效循环。在科研机构、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市场成熟度等创新环境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
(四)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一是科技和人才对外开放机制不够健全。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与管理的专门管理法规还未出台,支持领军企业走出去的法律咨询服务等功能、支持国际高水平创新人才人尽其才的制度基础设施和支撑机制等都不够健全,国内产学研机构在各类国际经济科技类组织中的主导性不强。二是地区间协作创新体制机制不健全。区域创新体系难以突破行政区划壁垒对区域整体科技资源进行系统规划和整合,各省份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差异性较大,导致区域协作创新协议难以落地。三是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企业融通创新机制有待完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尚未形成广泛有效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国有民营企业公平获取市场资源的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国有民营企业深度合作的专门性财政支持政策较为缺乏,国有企业缺乏外部约束和压力作出相关制度安排,鼓励、支持参与协同发展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政策也比较匮乏。
(五)科技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一是引进与选拔尖端人才的制度竞争力不强。目前对高精尖专人才引、留的政策大多存在门槛较高、条件复杂、华而不实等问题。二是与人才引进政策相比,科技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相对不足,且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仍存在脱节,缺乏长期和系统的教育培训,不注重人才的差异化,忽略了人才的长远价值。三是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与评价体系不完善。人才“帽子”与资源、利益过度捆绑,成为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评定职称、聘用岗位、确定薪酬待遇等的限制性条件;缺乏鼓励长期基础研究积累和包容失败的机制和政策,实际存在的“论文挂帅”导向抑制了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致使其不愿选择基础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研究方向。四是科研人员跨部门跨区域流动困难,人才恶性竞争加剧了区域人才分布失衡,难以充分发挥其创新潜力与积极性。
三、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健全开放协同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全面主动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设计和牵头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加强国内创新主体与国际院校、跨国企业的合作广度和深度。鼓励国内产学研组织积极参与全球标准的制定,推动基础性研究、产品开发和检验测试在全球更大范围内开展。提升跨国公司在华开展深度研发的积极性,鼓励跨国公司在更多的重要零部件上使用中国领先供应商的产品和技术。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加强对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等的研判,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培育国际性科技创新组织。二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地深度破除区域创新合作壁垒,完善区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同机制。支持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建创新载体,联合探索建立基础研究合作机制。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跨区域创新联合体。深度推进专业园区共建共用、创新资源共聚共享、产业项目共引共推。推动协同创新由“硬联通”走向“软联通”,在科技项目、科技规划、科技标准、科技财务管理等方面实现管理体制机制对接。三是健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体制机制。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龙头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和创新生态整合作用,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服务平台,引导科技型骨干企业、大型企业开放场景应用、共享生产要素、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和带动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在产业链细分领域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梯队,构建优势互补的“创新联合体”。健全建立“科技创业创新链长制”,集中产学研优势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四是健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融通创新的体制机制。明晰国有性质科研机构战略定位,聚焦基础创新和原始创新环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技术骨干,可延长任期。改革国有技术产权管理体制,推动国有性质的技术创新成果向民营企业转移。推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合作,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科研机构共同打造创新联合体。支持各地培育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协同发展创新平台和基地。五是优化协同创新服务载体。建立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基于技术发展、产品迭代、行业应用等情况,动态更新产业科技创新体系,确保该体系与产业发展需求的适配性,推动骨干企业向产业链“卡点”“堵点”领域提前布局。建立科技型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机制,集聚资源扶大扶强,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加以鼓励,帮助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面向全球引才聚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