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县医药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质量的好坏,医药市场管理的规范与否,都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心健康。近年来,我县医药市场在药监部门的严格管理下,在各级领导的重视支持下,总体来说,市场管理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正规,药品质量良好。但是,处在时代发展的大潮流中,广大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健康水平的期待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县医药市场,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服务,我就全县医药市场目前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谈几点建议。
一、目前现状
xx是典型的农业县,全县共有12个镇办,近44万人口,其中农村人口占到了将近39万。全县药品批发企业1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8户,零售药店73户,主要分布在县城和各乡镇街道。各级医疗机构436户,其中县级医疗机构3个,公共卫生服务机构1个,民营医院8个,乡镇卫生院20个,个体诊所51户,村级卫生所353个。全县全年药品销售额在4000余万元,其中药品经营企业销售额可达1500余万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县医药市场的发展基础较好。目前,全县药品经营企业全部通过GSP认证,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比较规范。但是,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随
房,三室不能完全划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生活用品和杂物混放在一起。90%的村级卫生所无药品专用存储库房,有库房的也未实行色标和分类管理,需低温存放的药品,无低温存储设施,这些情况是村中用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
设施设备简陋。由于经济原因,村民赊欠要款现象比较严重,数额从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赊欠时间有的长达十余年。造成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失调,硬件设施改造和医疗设备更新缓慢。
企业制度留于形式。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为顺利通过GSP认证,图省事,走捷径,索取和盗用其他企业的软件资料,比结合本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模式,一味照抄照搬,不适合企业实际,使制度流于形式,药品质量无从保证。
认证反弹现象比较严重。药品经营企业在认证前,按照GSP认证标准,对店内的硬件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全面完善软件资料,使企业投入大量资金,想尽一切办法通过GSP认证。但是,部分企业通过认证后,思想松懈,导致质量管理出现了大滑坡和大回潮现象。GSP认证证书拿到手后,制度执行不到位、裁减质管人员,驻店药师不能坚守岗位,验收不严、记录不全,仓库面积缩减,设备停转,药品分类管理混乱,药品非药品混放,一切又都照旧。
医疗器械处罚不到位。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要有违法行为,按照罚则,最低罚款都在5000元起点。但对于一个小小的卫生所,所带药品总计货值不足千元,要想按条例处罚,根本处罚不到位,使他们从思想上引不起高度重视,总认为只罚那么点钱。这样下去,每次检查照样,起不到教育的目的。
三、原因分析
一是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农村从药人员中年龄偏大者居多,并且所学知识老化,迫于经济情况的限制,不愿接受和参加培训学习,水平不能有效提高。事实证明,不重视学习、不加强学习,人的素质就不会提高业务技能水平就不会提高。
二是基本资金投入不到位。农村从业人员中,多数药房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对搞规范化药房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认识不到位。
三是应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到位。有的从业人员不认为销售假劣药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的在被处理后,仍然不按规定购进药品,不能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以经常发生屡罚屡犯的现象。
四、建议及对策
1、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药品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已成为制约农村医药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要强化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已成为当务之急,鼓励他们参加药监部门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培训。通过举办各种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岗位培训,是他们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比较实用的知识,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运用。
2、加强宣传,采取各种形式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度。要以《药品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宣传为主,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展板、办宣传栏等宣传活动,介绍药品法律法规和识别假劣药品的简单方法。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药品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以净化农村药械市场。
3、加强监管,充分发挥三级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农村药品市场点多线长面广,这是客观事实。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快速检验在基层监管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稽查检查的覆盖面,使快检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一方面,要依靠基层和群众,充分发挥县级药品监督员、乡镇协管员和村级信息员作用,公示监督人员和举报电话,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依法意识。
4、加大力度,搞好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规范化药房建设是保障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一大举措。明确要求农村卫生室要达到硬件设施完备,进货要验明供货方资质,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把好药械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关,完善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不断规范农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的用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