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做好保交房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顺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短期防风险、中长期转模式”。的目标,结合保障性住房需求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稳妥应对企业在我市的房地产企业债务违约风险,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
二、重点工作
(一)打好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
对截至x年x月x日在建已售难交付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包括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该类项目按原有支持政策执行),充分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可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以下称“白名单”)。成立我市保交房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开展商品住房项目保交房攻坚战,防止出现烂尾风险,全力保障项目融资和建设交付。紧盯全市难交付项目,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各方责任,坚决防止随意推送“白名单”项目、商业银行过度避险否决项目、房企“躺平”等不良倾向。对尚未取得预售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商业银行结合当地市场状况和项目前景,自主决策给予融资支持。
1.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能进尽进。市住建局全面梳理商品住房难交付项目情况,加强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把握项目推送质量,千方百计协助解决项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达到“白名单”条件。对被房地产企业违规抽调挪用资金的项目,尽快追回相关资金并返还至该项目;对于涉及跨省市追返、相关部门穷尽手段仍无法追回的项目,及时向x市工作专班报告,由x市工作专班协调房地产企业总部注册地城市政府,尽可能追回资金,或向省级机制专班报告进一步协调。对违规抽调挪用资金难以追返的项目以及其他难以进入“白名单”项目,工作专班指导地方国有企业,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股权或收购项目资产,收回资金不得用于新增购地,优先用于充实补足被违规抽调挪用的在建项目资金,使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
2.商业银行对符合要求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商业银行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白名单”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建立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落实“尽联免责”。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类似项目,一视同仁予以支持,实现“应贷尽贷”。原则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在主办银行开立,可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严防违规
抽调挪用。对暂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详细列明无法发
放贷款的原因,及时反馈工作专班,
3.支持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地方国有企业提供并购贷款,用于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市场化收购房地产企业或项目公司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以及收购项目资产。地方国有企业做好资金综合平衡并承担还款责任,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购贷款发放银行原则上应为项目主办银行,确保资金闭环管理,商业银行将并购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到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充实补足被违规抽调挪用的项目建设资金。
4.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其他项目。对工作专班和房地产企”业穷尽手段后仍无法纳入“白名单”的项目、项目销售比例较低且无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严重资不抵债的项目等,工作专班可指导有关方面采取缓建、停建等措施,或依法依规通过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解决,并做好社会面维稳工作,通过协调在其他项目安置、退还购房款等方式,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监管支局
成员单位: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人民法院、相关商业银行等,各镇(办)
(二)推动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对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银行可发放贷款并由人行x市分行提供专项再贷款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收购资金,通过地方政府主导、金融支持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
1.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扩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选择地方国有企业(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能为融资平台),自主决策市场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收购应尊重房地产企业和银行意愿,收购商品房要适合转作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应符合保降性住房管理办法要求。市政府要明确收购和配售租赁的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坚持“以需定购”,在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房源、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及配售租赁价格,明确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要求收购主体迅速配售或租赁,确保可持续运作,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审计。
2.提供专项再贷款等金融支持。市政府制定《收购和配售租赁资金监管细则》,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向参与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参与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后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作为新设贷款品种;对于
收购后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参与银行相关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提供资金支持,激励其为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提供一定期限的低成本贷款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对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工作专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收购资金。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监管支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法院、市教体局、市卫健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地方国有企业等,各镇(办)
(三)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
对x年x月x日之前供地、目前尚未开发或已开工未竣工的闲置存量土地,通过企业继续开发、市场流通转让,政府收回收购等方式妥善处置。
1.鼓励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继续开发。对房地产企业有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市政府按规定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要求,依法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
2.促进闲置存量土地通过市场机制顺畅流转。对房地产企业无能力继续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支持通过二级市场转
让给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充分发挥二级市场的要素配置效能。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和“带押过户”,优化分割开发程序,可通过补充协议完善出让合同引入合作方。探索以收供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允许适当比例的自持物业项目建成后入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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