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集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市国资委指导意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经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下设立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审计与风险管控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1.深入探究公司所处的外部环境状况、现有的内部条件情况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容,并据此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
2.针对《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以及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展开研究,进而提出合理建议。
3.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以及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全面研究,给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认真研究经理层提交至董事会的投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预算方案。
5.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6.负责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积极推进并完善公司规划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
3.认真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进行深入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的意见。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
4.对公司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和督导。从体系的构建到实际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保障公司审计体系的高效运转。
5.向董事会提交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战略与体系,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同时,建立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
6.定期对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掌握公司面临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7.行使监事会职权,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即纠正有损公司利益行为。
8.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