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整治逐利执法
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社会的一种规范化、正当化的法律活动,绝不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指出要强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彰显家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决心。在该“行动计划”所列出的突出问题中,对逐利执法的整治值得高度关注。
何为逐利执法?实践中,常见的逐利性执法多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牟取个人利益,体现为执法人员或官员的个体性腐败。然而,危害更大的是隐蔽性强且较为复杂的逐利执法,即少数部门或者地方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作为追求目标,将执法作为牟取利益的手段。此类逐利执法有两种典型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相关政府或部门直接或变相向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机构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等,以增加一级政府或部门的收入;另一种是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以达到地方保护和维护本地区利益的目的,甚至有个别地方和部门以执法为掩护,用执法“护”违法、以违法“养”执法,形成黑色“执法产业”。坚持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的根本指向,逐利
少、是否上缴、如何使用等情况并不知情,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整治逐利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切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要将逐利执法“连根拔起”,必然要剥离执法与利益的勾连。对此,一方面,进一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非接触式执法,减少现场执法人员权力寻租机会。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健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在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力度,完善执法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核定行政执法支出标准,并足额供给经费,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与其职责任务相匹配。对于将罚没收入截留、违规下达罚没指标等行为,应当在党规党纪、政务处分方面加大力度,从制度上消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法外谋利的冲动。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逐利执法的背后,是不合理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在作祟,也与考核指标要求的不科学有关,归根到底是一些行政机关和人员对执法权的使用、对权力运行的目的存在认知偏差,是将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造成行政执法的扭曲与异化。因此,从根子上整治逐利执法,就要纠正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政绩观及其考核指标要求,坚持推动发展与保障民生并重的执法理念,科学设置行政执法及相应绩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统计分析制度,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持续提升执法的规范性。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小过重罚”“顶格处罚”等现象,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之一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进行细化量化。特别是对于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做到精准处罚。针对实践中“天量罚单”等现象,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确保在规定期间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对违法事实采集量、罚款数额畸高的监控设备,要开展重点监督,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斩断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部门、企业、个人的各种利益链条,从根本上解决监控设备滥设乱设导致的滥拍滥罚现象。
全面强化执法监督。根治逐利执法,完善的监督必不可少。一是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和听证制度,探索建立复议简易程序,扩大听证事项范围,拓宽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途径,约束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二是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强化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推动罚款收入规范化管理。三是更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的过程和结果、收支和行政经费的使用等息,让公众看得见政府的收支情况,并且能看清看懂,把人民群众的监督落在实处,确保地方或部门资金收取合法正当、支出依法合规,用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赖和支持。
赵迎辉
来源:学习时报